GDS系统是强制性规范吗?
发表时间:2020-04-20 16:11:00
化工行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,简称GDS系统。GDS系统并不是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,在2019年GB50493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更新为GB/T50493,从国标变成推荐型标准,而GDS系统也是在GB/T50493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》中出现的,也对气其设计与安装做出了相应解释。
在GB/T50493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》第3章3.0.8中指出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。3.0.9中指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、报警控制单元、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电负荷,应在一级用电中特别重要的复合考虑,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。
AEGDS2000系统架构(注:该系统图仅供参考,实际产品可能会因需求不同有所区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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