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DS系统应独立设置,GBT50493中有明确指示
发表时间:2020-04-15 10:52:00
关于化工行业GDS气体检测系统的设置与安装规范,是近期讨论相对比较多的话题。之所以引起热议是因为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新版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》(GBT 50493-2019),标准中对于GDS系统进行了详细解释。
相较于之前的混乱要求,如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(GB50493-2009)中规定“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”。但在安监总局116号文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》中又将GDS系统纳入化工安全仪表系统(SIS系统)中。同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又属于消防部门管理,需要取得CCCF认证。本次新版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》(GBT 50493-2019)就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GDS系统与SIS系统的关系
在GB/T50493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》第3章3.0.8中指出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。3.0.9中指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、报警控制单元、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电负荷,应在一级用电中特别重要的复合考虑,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。
AEGDS2000型 GDS气体检测系统图(该系统图仅供参考,实际产品可能会因需求不同有所区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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